典型案例:
李先生名下有一輛小貨車,平時工作清閑,車輛也常閑置。聽朋友建議,他將非營運小貨車注冊為某貨運平臺車輛,還給車貼上了貨運標識,利用空閑時間接單賺取外快。
一次送貨途中,李先生駕車不慎撞上護欄,車輛受損嚴重。他立即向交警部門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查勘發現,李先生在事發時正在進行該貨運平臺訂單運輸,且此前已完成多個運輸訂單。鑒于標的車輛使用性質已由“非營運”變更為“營運”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李先生未將這一變化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的商業險部分作出拒賠處理,李先生最終只能自行承擔車輛損失。
案例分析: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在“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中均有明確規定,因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案中,李先生通過某貨運平臺長期、持續地接單送貨,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運行為,這與他投保時申報的“非營運”車輛使用性質不符。這種改變,客觀上使得車輛的出行頻率、行駛路線、使用環境等都發生了變化,顯著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正是由于這種“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且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案件損失最終由李先生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二)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
(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風險提示:
厘清車輛性質,杜絕認知誤區:車主需明確“自用”與“營運”的法律及保險界定。通過貨運平臺長期、持續接單并以此營利,其車輛性質已從自用轉變為營運,這與投保時申報的“非營運”性質存在根本區別,絕非“偶爾幫忙”或“順路捎帶”。切勿因注冊門檻低、操作便捷而誤認為無需變更保險信息,主動了解并遵守規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嚴守告知義務,完善批改手續:客戶投保時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交完整車輛證件,避免因使用性質錄入不當引發理賠糾紛,必要時可通過特別約定備注車輛用途。保險期限內如車輛實際用途發生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車主應主動聯系保險公司,如實說明車輛用途改變情況,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或保單批改手續。切勿心存僥幸,拖延或遺漏,以免在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強化風險意識,保障自身權益:利用網絡平臺從事經營性貨運/運輸雖能增加收入,也必須正視其伴隨的法律與保險理賠風險。請廣大車主務必遵守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約定,切實守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而讓自己陷入更大的經濟困境。
【免責聲明】 本文旨在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內容僅供科普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業務承諾或理賠依據。具體保險責任及賠付標準以保險單、產品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敬請知悉。
典型案例:
李先生名下有一輛小貨車,平時工作清閑,車輛也常閑置。聽朋友建議,他將非營運小貨車注冊為某貨運平臺車輛,還給車貼上了貨運標識,利用空閑時間接單賺取外快。
一次送貨途中,李先生駕車不慎撞上護欄,車輛受損嚴重。他立即向交警部門報警,并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查勘發現,李先生在事發時正在進行該貨運平臺訂單運輸,且此前已完成多個運輸訂單。鑒于標的車輛使用性質已由“非營運”變更為“營運”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李先生未將這一變化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對本次事故的商業險部分作出拒賠處理,李先生最終只能自行承擔車輛損失。
案例分析: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商業保險示范條款(2020版)》在“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中均有明確規定,因被保險機動車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未及時通知保險人,因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本案中,李先生通過某貨運平臺長期、持續地接單送貨,已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運行為,這與他投保時申報的“非營運”車輛使用性質不符。這種改變,客觀上使得車輛的出行頻率、行駛路線、使用環境等都發生了變化,顯著增加了交通事故發生的風險。正是由于這種“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況且未及時告知保險公司,案件損失最終由李先生自行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后,退還投保人。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保險標的是否構成保險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
(二)保險標的使用范圍的改變;
(三)保險標的所處環境的變化;
(四)保險標的因改裝等原因引起的變化;
(五)保險標的使用人或者管理人的改變;
(六)危險程度增加持續的時間;
(七)其他可能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
風險提示:
厘清車輛性質,杜絕認知誤區:車主需明確“自用”與“營運”的法律及保險界定。通過貨運平臺長期、持續接單并以此營利,其車輛性質已從自用轉變為營運,這與投保時申報的“非營運”性質存在根本區別,絕非“偶爾幫忙”或“順路捎帶”。切勿因注冊門檻低、操作便捷而誤認為無需變更保險信息,主動了解并遵守規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第一步。
嚴守告知義務,完善批改手續:客戶投保時應及時向保險公司提交完整車輛證件,避免因使用性質錄入不當引發理賠糾紛,必要時可通過特別約定備注車輛用途。保險期限內如車輛實際用途發生改變,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時,車主應主動聯系保險公司,如實說明車輛用途改變情況,并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或保單批改手續。切勿心存僥幸,拖延或遺漏,以免在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保險理賠。
強化風險意識,保障自身權益:利用網絡平臺從事經營性貨運/運輸雖能增加收入,也必須正視其伴隨的法律與保險理賠風險。請廣大車主務必遵守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約定,切實守護好自身合法權益。切勿抱有僥幸心理,而讓自己陷入更大的經濟困境。
【免責聲明】 本文旨在宣傳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風險防范意識,內容僅供科普參考,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業務承諾或理賠依據。具體保險責任及賠付標準以保險單、產品條款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為準。敬請知悉。